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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情况的调研报告(2014)
发布时间:2019.12.15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一定要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建筑工人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加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建设一支有文化、技术精、素质高的产业工人队伍,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掌握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现状、深入了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掘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于2014年6月~7月组织了5个调研组,分赴重庆、福建等10个省(区、市),对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现场座谈等方式。调查问卷随机发放到调研地区的建筑工地,每个省(区、市)200份。调研组共实地考察了近20个项目工地,与建筑施工企业、培训鉴定机构、一线的农民工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了解建筑工人培训的实际情况,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现状

目前,全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约有4450万,其中农民工占80%以上。建筑工人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老龄化较为严重,40岁以上的工人占总数的55%。二是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约占总数的70%。三是劳动强度大,大部分人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四是流动性强,在行业内跨地区、跨工地、跨工种流动比较普遍。五是群体性强,主要通过老乡、亲戚、朋友介绍进入工地,通常群居在一起,彼此配合,互帮互助。

通过调研,基本掌握了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人技能获得的主要途径是“师傅带徒弟”

据统计,建筑工人获得劳动技能的主要方式是在建筑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约占总数的58%。这说明建筑工人更注重实践学习,技能提升源于不断的反复操作。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学习获得劳动技能的约占总数的28%。说明农民工业余学校在农民工日常培训和技能提升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职业学校等正规教育、培训渠道获得技能的约占总数的24%。随着建筑行业发展,对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要求会越来越高,职业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或将成为建筑工人培养的主要渠道。

(二)建筑工人接受技能培训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建筑工人培训力度,从2003年到2013年培训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年底,累计培训约1409万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10.3万、高级工90.5万、中级工542.1万、初级工454.4万。(见图1)

进入工地后,80%以上的建筑工人接受过在职培训。主要有两种培训形式:一是在政府定点机构,由建设行业职业培训中心或委托职业学校组织技能培训。截至2013年底,已累计建立此类培训基地1369个。二是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地累计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15.7万余所,培训农民工2363.9万人次。培训经费主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建筑工人接受技能鉴定的情况

从2003年到2013年建筑工人接受技能鉴定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底,累计鉴定约954万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8万、高级工73万、中级工491万、初级工382万。(见图2)

目前,部分省市如重庆、江苏、山东、湖北等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鉴定体系,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累计建立建设行业鉴定机构1008家。多数省市颁发原建设部的技能岗位证,极少数省市(如:湖北省、甘肃省)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认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各地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方面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近年来,针对建筑业产业规模大、从业人员多、技能水平低的实际,各地不断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行业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注重政策研究,开拓培训鉴定思路,积累了很多优秀的经验和做法。

(一)努力健全培训鉴定管理体制

在调研的10个省(区、市)中,大部分都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培训鉴定体制,实行省、市分级管理。省级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市区设有技能鉴定点,负责本地区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了保证实际培训工作质量,提高鉴定工作水平,调研省(区、市)均制定了相应的培训和鉴定机构认定标准,依托中专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中心等单位开展培训鉴定工作。各地正逐步提升培训和鉴定机构软实力,强化培训机构师资建设,要求聘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企业技术权威、施工一线高水平技工等作为培训教师,并组建考核鉴定专家库。

(二)研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

被调研省(区、市)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动和规范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执行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提出施工现场从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技术工人均应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意见》,加强和规范了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人社厅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技师培养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16%以上,全行业新增技师人员5万人、高级技师1万人。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核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考评条件和机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工人的监管力度。其他省市也出台了很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

(三)积极探索突破经费瓶颈

重庆市、湖北省孝感市等试行教育培训经费统筹,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新开工项目总包单位实行预缴纳教育培训经费制度,并将预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区安管站开工条件审查中。重庆市试点以工程项目人工费(即中标合同金额的20%)的1.5%作为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将教育培训经费的40%存入区建协(技能鉴定站)专用账户中作为项目建筑工人技能鉴定费用,多退少补,余下60%作为企业组织理论和实操的培训费用。孝感市规定企业在做工程造价时按照人工费的1.5~2.5%提取工人教育经费,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各企业根据开展职业培训和鉴定的实际发生费用按比例向经费主管部门申请相应数量的资金,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强化监管,保障资金到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从2008年起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实施了“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在就业培训方面的财政补贴,全区建筑行业培训鉴定费用由国家补助,帮助企业和劳务人员解决了资金上的后顾之忧。从2008年至2013年,内蒙古全区共有11.7万农牧民工参加了“示范工程”培训并实现了持证上岗,累计争取到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1.1亿元。

(四)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重庆、福建、内蒙古、江苏、湖北等省(区、市)搭建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基本实现了建筑工人技能培训鉴定信息和人员备案信息的互通,为规范培训与鉴定管理、掌握从业人员结构比例及劳动力流动规律、强化持证上岗监管等工作提供全面实时的数据资料。重庆市推行“平安卡”制度,规定现场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平安卡”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并实施在建项目视频远程监控,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湖北宜昌市通过“市级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流动和供求状况实施“痕迹化管理”,并建立劳务从业人员个人诚信标准档案作为其市场准入准出、差异化管理、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努力提高企业和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除了行政强制手段,被调研省(区、市)也在积极引导企业提高对建筑工人培训的积极性,探索方式方法激发建筑工人参加培训鉴定的主动性。一是深入开展全行业岗位大练兵活动。山东省建筑业开展了“岗位大练兵、技术大比武、素质大提高”活动,该省建筑业累计有6000余家企业开展了技术比武活动,100多万人次参加了基层劳动竞赛,5000多名选手参加了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活动的开展,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行业高技能人才,有效促进了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二是努力健全用工激励机制。山东省青岛市从2013年4月开始发布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工资市场参考价,并每月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更新,推行高技能人才高薪制度,为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参考,逐步建立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机制,激发建筑工人参与技能培训与鉴定的主动性。三是结合实际创新培训内容和形式。为解决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重庆市按照市岗培中心初级工培训内容,结合现场实际,将江北区委法制办编制的《务工常识与法律知识读本》和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安全三级教育、班前教育等纳入理论教学内容。河北邢台市建立了农民工网上培训学校,有效整合教育资源,解决农民工业余学校师资力量薄弱难题,实现了一点对多点的实时培训,做到了一人授课、千人受益。四是积极解决工学矛盾问题。一部分地方采取了送教上门的方式,即将培训点设在施工现场,既方便了工人,又联系了实际、缩短了培训取证时间。

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虽然各地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难题待解决。

(一)管理体制不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多年来由于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等问题,影响了建设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大规模的培养。一是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存在困难。虽然实现“一证双印”的管理模式,但未能从职责分工上实现制度化,省级层面很难实现行业对接和行业管理,大部分省市仍在使用原建设部颁发的技能岗位证。二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少。由于职业标准、规范滞后、欠缺,各地正常开展培训鉴定的工种只有20~30个左右,影响了全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三是鉴定周期长、时效性差。据了解,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程序复杂、证书印制时间过长、取证要求各地不一,多地从培训到发证要等6个月以上的时间,有些发证时人已转场,影响了证书的使用时效。四是培训鉴定与现实工作需要脱节。现有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技能岗位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等严重落后于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发展更新速度,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设置培训课程和培训形式时没有考虑建筑工人文化基础较差的这一实际情况,有很多内容难度过大、可操作性差。鉴定考核理论考试部分占比较大,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不能真实地评价实际技能水平。同时,对高级工及以上的鉴定,有学历方面的限制,不符合建筑工人文化素质低、实际操作能力强等实际情况。

(二)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缺乏政策支持,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只用工,不养工”。由于建筑施工的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致使多数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基本没有了自有建筑工人队伍。而建设系统除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管理中对技能人员有持证数量要求外,其他企业资质申报和招投标市场中对施工队伍中技能人才并无持证要求,因此,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不属于本企业的建筑工人特别是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培训积极性不高,不愿参与工人培训,更不愿意承担培训费用,有的甚至抵触和限制项目部农民工培训。二是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不规范,没有实力进行培训。施工劳务企业“空壳化”现象突出,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许多施工劳务企业只是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劳务层基本为“包工头”形式作业队、短期合同用工、派遣工等临时性务工人员,造成了建筑劳务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培训主体责任根本无法有效落实。

(三)培训鉴定经费短缺

一是缺少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政府针对建筑业的培训资金计划性不够,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缺乏专项资金,使得建筑业农民工上岗和就业培训资金严重匮乏。二是申请国家相关培训补贴困难。目前,财政对农民工培训项目的补贴,主要有农业部门负责的“阳光工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就业培训”,但由于部门间协调困难,申请经费拨付手续复杂、周期长,使得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很难足额、及时享受到财政补贴。三是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不到位且很少用于一线工人培训。施工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自有管理人员的培训,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并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因此,一线工人得不到培训经费支持。四是建筑工人不愿自掏腰包培训。建筑工人主要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低、没有职业规划,只是干一天活赚一天钱。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有65%的建筑工人参加培训没有任何费用。

(四)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一是监管责任不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因职责划分不清,导致配合不到位,造成对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的缺失。二是考核培训不分离,培训走过场。被调研省(区、市)大部分没有实现真正的考核培训分离,一些培训机构同时又是鉴定机构,难免造成培训流于形式。三是缺少对项目上的实际持证人员监管。目前,劳务资质标准主要强调企业拥有持证技术工人的数量,对项目实际上岗人员的数量及持证要求缺少标准,一些企业在组织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后,会统一管理证书应对职能部门的检查,而建筑工人流动性较大,也加大了持证上岗的监管难度。

(五)建筑工人主动接受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项目上的建筑工人对培训缺乏兴趣。在调研过程中,有企业表示需要准备小礼品吸引建筑工人来参加培训。技能鉴定也是企业给建筑工人花钱鉴定,一些工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技能等级证书。一是缺乏必要的行业准入政策。建设行业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就业门槛很低,大量农民工往往是放下锄头砌砖头,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进入施工现场。二是“用工荒”显现。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行业用工需求也在增加,然而进入建设行业的年轻人很少,老龄化较为严重。建设行业劳动力已由过剩转为短缺,使得无上岗证者不仅可以在建设行业自由就业,而且与持证者基本无收入差距。三是工资与技能鉴定等级不挂钩。据调查,50%以上的建筑工人认为取得技能鉴定证书后工资没有变化。建筑工人参加培训主要是希望通过提高技能而增加收入,然而目前建筑市场的计酬方式多根据劳动量计酬,使得建筑工人更重视量而不是质,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提高技能水平。四是工学矛盾较为严重。建筑工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稳定,“忙时务农、闲时务工”的特点使得其行为具有短期性。建筑工人普遍认为参加培训会失去就业岗位、影响收入,因此上班时抓紧一切时间赚钱,下班后主要是休息或外出处理个人事务,不愿意再参加培训。

构建现代建筑工人技能培训鉴定体系的几点思考

(一)理顺管理体制

要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指导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的积极性。200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一些地区仍然处于过渡期。因此,针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确有困难的省(区、市),可以考虑继续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进一步梳理建筑工人技能鉴定管理体制,鼓励各地区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二)出台相关政策意见

一是要研究出台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应对自有工人的技能和岗位培训负责,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实施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要充分吸收各地优秀经验,加快修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标准,逐步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全国统一的考评要求和考评方式,建立题库和考评标准,实现鉴定证书全国联网。要优化现有的鉴定考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着重解决工学矛盾,简化和优化证书发放流程,尽可能为工人技能鉴定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激励机制,研究建立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级与工资挂钩制度。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劳务企业用人监管,清理规范劳务市场,进而提高建筑行业准入门槛。要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是要研究建立建筑施工现场生产人员配备标准,不同项目应有一定比例的相应级别技术工人,主要生产岗位必须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持证上岗制度和企业资质审查、投标资格条件预审、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排行、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的各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

(三)保障培训经费

要加强引导和监管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对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推动培训社会化,鼓励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工人

鼓励社会团体、职业院校和专业机构等教学力量进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市场,推动技能培训社会化,以提高技能培训与开发的实际效果。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师傅带徒弟、现场培训、购买社会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建筑工人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满足工作岗位要求。同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对项目班组长进行结构化培训,提升项目班组长的综合管理能力。

鼓励企业与建筑类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借鉴德国“双元制”(一种校企合作共建的办学制度)教学模式培养产业化工人,推动实行现代学徒制度。一是企业与建筑类职业院校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采用订单式培养,企业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和实习计划,注重实际能力的提高,学生毕业后可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企业向社会招募学徒,学徒以企业员工的身份参加培训,学徒在企业培训与在学校学习交替进行。企业可按自身需要对学徒进行实战化培训,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框架实施教学计划。学徒通过相应的考核后即可获得全国认可的相应等级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开展技能竞赛,加大行业技术能手推荐力度

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建设行业各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支持国际、省际之间技术交流,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及交流,造就一批行业高技能人才,带动整个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力度,通过树立行业标杆,引导行业工人积极主动地学习钻研技术,营造尊重知识、崇尚技能、岗位成才、技能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调研组成员: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及部分省(区、市)有关人员。

调研地点:重庆、福建、湖北、海南、江苏、山东、河北、辽宁、内蒙古、甘肃10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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