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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30    来源: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浏览次数: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市州建筑业协会和有关施工企业的建议,结合近几年省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实际,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2019年2月21日
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评选工作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条 省优工程由省建协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省优工程工作中应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优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为一评选年度。当申报工程数量不足300项时,评选指标为200项;当申报工程数量超过300项时,按超过工程数的50%增加评选指标。同一施工企业每年省内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有省外工程参评的申报总数不超过6个。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省优工程评选范围为省内工程和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工程,鼓励我省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申报。
第六条 省优工程分类和规模。
一、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租房、公寓、宿舍、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1、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附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或小区内的组团。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厂房及纪念性等工程。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古建筑重建或8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工程。
2、固定座位 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800座以上的游泳馆;6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3、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4、上述1-3项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水处理、园林等工程。
1、桥面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桥;长度200米以上的城市公路桥。
2、日供水量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水厂;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一次建成的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厂;日处理污水能力2.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污水处理厂。
3、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工程。
4、连续长度200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建安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具有明确起止点的市政综合工程(指包含道路、桥梁、隧道其中两项及以上的工程)。
5、上述1-4项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码头、港口、机场道面、水坝、水闸、堤防等工程。
1、连续长度5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长度3000米以上的地铁和城市轻轨;连续长度300米以上的隧道。
2、长度500米或跨度2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
 3、上述1-2项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施工许可证为依据,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的完整性。
一、同一使用功能或相同名称的连体建筑不论有几个单元组成,均应视作一个申报工程。
二、主(塔)楼与附(裙)楼相连的工程,不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应视作一个申报工程。
三、由整体连通式地下空间和多幢地面建筑组成的项目,提倡以群体工程申报;若以单体工程申报的,应包括该建筑平面投影地下空间的同一防火分区范围。
四、同一施工许可证载明多栋(项)工程的,若其中有工程已获省优工程,则该许可证内其余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或有保密要求以致无法查看的。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
三、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四、已参加过省优工程评选的。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九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已投入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季度(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均合格,获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四、在基础施工阶段登录湖南省优质工程报备系统,并按系统要求完善资料。
五、具备独立和完善的功能,其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六、住宅工程入住率20%以上。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二、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施工合同,每家完成工程的规模均满足本办法规模要求,且工程边界清晰,能体现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监管部门和工程地点不同确定推荐单位。
一、受市州、县质监机构监管的工程,市州建筑业协会为推荐单位。
二、受湖南省质安监总站直属站监管的工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为推荐单位。
三、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直接向省建协申报。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推荐的参评工程须在当地公开媒体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申报省优工程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消防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联合申报的,提供联合承包合同;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分包合同。
四、能反映工程全貌和主要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和公示等环节。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集中评审均由省建协组织专家施行。
第十六条 资料审查专家、现场复查专家和集中评审委员均从省建协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同一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资料审核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复查专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束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意见。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四、现场反馈复查情况。
第十九条 集中评审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示。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一条 省建协向获奖工程颁发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有关单位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省优工程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省优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严格按评选原则和申报条件推荐。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方面严格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纪律要求开展评选活动,对复查组安排从简,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申报企业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个人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其单位,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若发现省优质工程有质量问题或其他违反申报条件或纪律规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第二十九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省优工程奖牌、文件和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印发的湘建协[2016]1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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